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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中华女子学院 2020 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的 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 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 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院校名称:中华女子学院 英文译名:China Women’ s University 2.国标代码:11149 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 1 号(邮政编码为 100101)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 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依法实施的 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质 量、内涵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成质量优 良、特色鲜明的一流女子大学,成为全国妇女教育研究中心、 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妇女干部培训中心、国际妇女教育交流中心。学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 和公益意识、国际视野和知性高雅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 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高招 生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 招生办公室,隶属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 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考试和录取环节的 监督检查工作,电话 84659417。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范围 第七条 我校 2020 年艺术类本科招生计划 180 人。其中: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 60 人,计划投放北京、河北、山西、 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四川、陕西等 10 个 省(区、市);视觉传达设计专业 30 人,计划投放北京、河 北、山西、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东等 8 个省(区、 市);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 60 人,计划投放北京、河北、山 西、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共 10 个省(区、市);表演专业 30 人,计划投放北京、河北、 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等 8 个省(区、 市)。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公布的志愿填报信息为准。第四章 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 我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 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符合本省(区、市) 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下述条件: 1.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和视觉传达设计专业:须获得本 省美术类统考相应批次合格成绩。 2.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专业:考生须在本省艺术类相 应类别统考本科合格基础上获得校考合格成绩,否则校考成 绩无效;省统考未涉及的省份的考生,仅须获得校考合格成 绩。 第九条 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除播音与主 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外,其余各专业只招女生。 第十条 我校艺术类本科只招文科(若个别省份有特殊 规定的,遵照该省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目前只开设英语 语种课程。 第五章 报名考试及成绩公布  第十二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校考分初、复试,表演 专业校考初复试合并进行考核,考点分布及报名考试方式, 参看本年度艺术类本科专业报考指南。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内考生不允许重复考试,否则成绩均无效。 第十四条 校考合格考生信息及合格标准在招生信息网 公示,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原则上按照专业 招生计划 1:4 的比例划定校考合格线。 第十六条 凡校考成绩合格者,请及时登录我校招生信 息网核对个人信息。 第六章 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 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一)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 1.平行志愿省份 投档比例为 1:1,院校录取规则与省内投档规则相同。 2.非平行志愿省份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 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 绩高者。 综合分=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 (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 绩高者。 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40% (校考专业课成绩总分 350 分) (三)表演专业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 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 绩高者。 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40% (校考专业课成绩总分 450 分) 第十九条 我校男女兼招的艺术类专业在录取时,不设 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 加分,我校原则上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 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违规考生查处信息通报机制,学校按 规定对校考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 果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入学资格审 查。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取 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收费及奖贷方法  第二十五条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 学费标准为 9000 元/学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专业学费 标准为 10000 元/学年,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 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优秀学生可获得奖 学金。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 有多项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 学岗位,同时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w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cwu.edu.cn 咨询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 申诉电话:010—84659417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办公室 2020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