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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高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日制中职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为了规范我校中职校级奖学金管理,确保奖评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阶段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奖学金由我校自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藉在校”三年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学生或五年制大专五年级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校级奖学金的奖励名额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根据各系(部)年级学生数按比例下达到系(部),其中,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按本年级学生人数的1%下达指标;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按本年级学生人数的2%下达指标;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本年级学生人数的3%下达指标。
第二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四条 校级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考虑评选:
(1)获全国大学生系列竞赛省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科竞赛或社会实践类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者;
(2)在重要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者(申请时须提供期刊原件);
(3)获校级(或市级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4)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一等奖校级奖学金:
(1)操行成绩、实践技能成绩:均为“优”等;
(2)学习成绩:必修课程(不包括体育成绩)学年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
(3)体育成绩: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已测体育项目均为 “良好”及以上(≥90分为优;≥80分为良;≥70分为中;≥60分为及格;<60分为不及格)。
二等奖校级奖学金:
(1)操行成绩、实践技能成绩:均为“优”等;
(2)学习成绩:必修课程(不包括体育成绩)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
(3)体育成绩: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已测体育项目均为 “良好”及以上(≥90分为优;≥80分为良;≥70分为中;≥60分为及格;<60分为不及格)。
三等奖校级奖学金:
(1)操行成绩、实践技能成绩:均为“优”等;
(2)学习成绩:必修课程(不包括体育成绩)学年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
(3)体育成绩: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已测体育项目均为 “及格”及以上(≥90分为优;≥80分为良;≥70分为中;≥60分为及格;<60分为不及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本人未提出申请的;
2、因休学或保留学籍 “在籍不在校”的;
3、退学的;
4、评奖学年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的评审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
第七条 校级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始,具体评定时间以实际通知为准。
第八条 校级奖学金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学生处资助中心组织实施,各系(部)配合完成。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班主任资格审查——系(部)评审——学生处资助中心汇总——学校资助评审小组复核——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及评选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移交计财处统一发放。
第九条 学生根据《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高职)》标准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校级奖学金申请表》,各班将符合条件学生的申请表上报系(部)评审。
第十条 系(部)评定小组在接到班级申请后,各系(部)严格审核学生成绩,并按照统一要求提供学生本学年成绩卡片,成绩卡片经系(部)审核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把评定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汇总,学校资助评审小组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结果审定后报院长办公会正式研究决定获奖名单。
第十一条 审查时发现有下列第1条、第2条情形的,要求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3条情形时,不予通过审查,该名额由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调配给其他系(部)的班级使用。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有错误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的。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整理、汇总评审资料,移交学校计财处统一发放。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于秋季学期结束前将校级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上,颁发相应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系(部)要认真做好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系(部)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9年9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相符之处,以上级最新有关规定为准。
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