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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公告

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兴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  制

第八条 黑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实行学年制,分别为:

(一)高中起点专科学制3年;

(二)初中起点专科学制5年。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黑龙江幼专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等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其报到时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 ,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时返校并到招生就业处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当年学杂费后,方可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可直接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属系部申请,请假时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一)学生因患有疾病,并办理了两周内病假手续;

(二)学生因遇有不可抗力的正当事由,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者。

(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程序是: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系部以及主管处室领导批准并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

(二)学生未经请假,新学期未按时入学,或办理了请假手续而逾期者;

(三)学生因患有疾病,超过二周不能参加正常学习者;

(四)因各种原因,办理了休学或退学手续者。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同时可以向学校提出缓交申请,由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缓交。未准予缓交的必须按期缴纳。准予缓交的期满后一周内必须缴纳。因欠费等原因暂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享受学校奖学金、生活补助等待遇。在补交欠费正式注册前发生的奖学金、生活补助等项目不予补发。

第十五条 无故未按期注册的学生,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 中途退学或毕业办理离校手续时仍欠费的,应在交清费用后再发放退学证明或学业证明。超过一年仍未补交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证明,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 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缴纳学杂费(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凭财务收费凭据办理入学注册及编班手续。入学注册及学籍管理工作由招生就业办公室统一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办理学生转学、转系和转班手续。

第十八条 缴纳学费后因取消学籍而中途离校的学生,从办理退宿及离校手续之日起,按以下办法计算退还学费余款:

(一)在校时间不足四周的,退学年学费的50%;

(二)在校时间四周以上的,不予退款;

(三)受勒令退学以上处分中途退学的,不予退款。

 新生进校后申请退学的,其学宿费按下列办法计退:

(一)在校两周以内的,退学年学费的80%;

(二)在校三周以内的,退学年学费的70%;

(三)在校四周以的内的,退学年学费的50%;

(四)在校四周以上的,不予退款。

第十九条 新生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先缴纳学费再办理手续,待正式入学后转抵当年学费。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退款。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每门课程结束后均须进行考核,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和实践性环节按优秀(100分—90分)、良好(89分—80分)、中等(79分—70分)、及格(69分—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五级分制计入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以闭卷形式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口试、机试和其它的考试形式。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理论类课程成绩考核采取期末考核、平时考核、纪律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比例为5:3:2,即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占50%,平时成绩(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占30%,纪律考核(上课状态、迟到早退、旷课、服从管理等)占20%,三项经折算,计入学期总成绩。

实践类课程成绩考核采取期末考核、平时考核、纪律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比例为3:5:2,即学期平时成绩占50%,期末考试成绩占30%,纪律考核占20%,三项经折算,计入学期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考查课程(含实践环节)一般以开卷考试、口试、实验、综合设计等方式进行,并结合平时作业、出勤、成绩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进行。参加学校组织的东西部学校课程共享联盟慕课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满32学时为2学分,纳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教育见习、顶岗实习、实践活动、创新创业、军事理论、军事训练、毕业教育等在其结束时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过程档案,设置一定学分。无故不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者,不予评定成绩。建立健全允许学生在“弹性学制”内休学创业。有意愿休学创业同学,需要向院系提交创业方案,可以申请1-2年的休学创业期限。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以转换专业学习学分。学生可以保留5年学籍,学生创业期间的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最多能得到6个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并按照《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德育成绩测评办法》具体执行。采取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办法,由辅导员、班主任形成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劳动态度、美学修养、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综合评语,并量化考核打分,满分15学分,纳入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和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一)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必须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锻炼活动,并根据其出勤及学习情况,按“合格”或“不合格”评定成绩。因体弱、疾病或某种特殊情况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并由校卫生所出具证明,经所属系部负责人和体育教研室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可免随班上课。

(二)学生必须参加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根据测试成绩由体育教研室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要求做出综合评定,不合格者毕业前统一参加补测。因体弱、疾病等原因不能参加测试者,由本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体育教研室申请免测。

第二十七条 有实验的课程,学生须取得实验考核合格成绩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凡实验缺项或实验报告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考核,只能重修。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补做或重修。补做或重修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做结业处理,不得再申请补做或重修。

第二十八条 凡每学期(一门课程)无故旷课累计三分之一学时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及补考。无正当理由,全学期缺交作业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不允许补考,直接参加毕业前的清理课程积欠考试。缺课(包括病、事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不允许补考,直接参加毕业前的清理课程积欠考试。

第二十九条 补考

(一)学生统考成绩不及格的安排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前第一周周末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非统考科目由各科任教师在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完成补考。

(二)补考成绩60分以上者按60分登记,60分以下者按实际分数登记,补考成绩仍不及格的在毕业前安排一次清理课程积欠考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第三十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可以由本人在考前填写《缓考申请单》,所属系部辅导员、系部主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旷考处理。

(二)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提供正规医院(县级以上)诊断;因直系亲属病危、病故者,需提供当地乡(镇)以上行政部门证明或父母单位证明;因公办理校外事务,需提供学校证明。

(三)经批准缓考者,可以在下一学期初与补考同时进行,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但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安排学期补考,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清理课程积欠考试。

第三十一条 旷考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者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正常考试,均视为旷考,成绩记零分,不再安排学期补考,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清理课程积欠考试。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采取多种渠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录在《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登记表》中,装入学生档案;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历证书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直至取消。具体详细办法请参照《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业诚信守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随意查询试卷。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对试卷进行复查时,应在成绩公布一周内提交个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处长批准后,由系主任和任课教师一起对试卷进行复查。学生不得纠缠任课教师或评卷教师,否则,将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承认。(之前没有)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将作为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的评定。(之前没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三)招生时按国家规定的特殊招生形式招收的学生,含定向艺术类、体育类、专升本、五年一贯制培养的学生,不得转入到上述非同类专业,文科、理科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五)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组织相关人员审核认定,并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一律按新转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四十条不得转专业的情况:

(一) 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 如五年一贯制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艺术和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普通类专业;

(三)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四)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五)学生转专业的时限,高职高专学生为第二学期至第三学期;

(六)已修满本专业二分之一以上课程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 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他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该退学的;

(六)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和拟作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根据转出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休学:

(一)因伤、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五)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校将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创业期间休学时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第四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八条 休学以半年或一年为期,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初中起点学生入学前两年(含两年)休学,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咱们学校涉及迁户口吗?)

第五十条 休学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休学原因,家长签字,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部批准后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十一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于复学前一学期期末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学。逾期不申请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如休学时限超过半年者,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审查,如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  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

(一)达到留、降级规定两次(含两次)以上或出现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情况;(需要标记新的条数)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连续旷课两周、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的;(改成合计还是删掉)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不按学校规定期限缴纳学费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定必须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  退学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若学生自己申请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经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一并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校长会议决定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由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须由所在系部填写《学生学籍处理登记表》,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校长会议决定后,由所在系部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下发后五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所在系部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五十五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下列原则退返:

(一)新生入学后两周内退学年学费的80%;三周内退学年学费的70%;四周内退学年学费的50%;四周以上不予退款。

(二)其他学年退学的学生,缴纳学费后在校时间不足四周的,退学年学费的50%;在校时间四周以上的,不予退款。

退费时间以学生处接到学生书面退学申请为准。

第六节 毕业、结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作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需提前创业、就业的学生,提前完成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由主管校长审批、校长会议决定后方可提前就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一)学生历年学习的课程有一门以上不及格,在毕业前补考又不及格者;

(二)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有一门不及格者;

(三)学生德育成绩不合格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毕业前不能解除,又无显著悔改表现者;

(五)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合格者。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因学业成绩或违纪作结业处理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一)学生因一门课程补考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的,在结业离校一年之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考核成绩及格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和换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因严重违纪发给结业证书的,结业离校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由工作单位或当地政府部门出具表现优秀证明,经学校复核同意,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退学学生,学习不满一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对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七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团体,应当按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经学校批准后,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应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与体育等项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及用工单位的管理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四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七十五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第七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七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全日制学生实行住宿管理,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学生奖励

第七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学校《学生奖励办法》,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对班级同学关心国家大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努力学习,团结友爱、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按照学校《学生奖励办法》,分别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等荣誉称号,由校长办公会审核。

第八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以精神鼓励为主。表彰奖励的形式为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和奖品等。

第二节 纪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重新犯有其他错误的,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八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三条学校决定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填写处分学生审批登记表,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开学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九条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依据学校《学生奖励办法》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九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相关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9至11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接待受理学生申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九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四条 学生从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黑龙江省教育厅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